广西道路旅客运输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2004年7月13日)
第一章 业务分类
第一条 根据是否需要许可分为许可事项和非许可事项两类。
(一)许可事项
1、客运:班线(加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2、站(场):客运站(场)经营;
3、上述许可事项的变更。
(二)非许可事项
1、许可后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及附卡;
2、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及附卡变更单位名称、遗失、破损补(换)发;
3、发放包车(旅游包车)标志牌;
4、办理班车临时改道证明;
5、办理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资格证)。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权限
第二条 根据管辖范围不同,业务办理权限按县、市、自治区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办理。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许可事项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辖区内新增客运班线、非危险货物运输、客货运站场经营。
2、非许可事项
(1)办理(发放)本级许可范围内经营许可证、辖区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
(2)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变更单位名称、遗失、破损补(换)发;
(3)辖区业户包车(旅游包车)标志牌的发放(按经营许可的范围);
(4)辖区办理班车临时改道证明;
(5)客运路单、货物运单发放。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许可事项
市辖区内跨县客运经营、跨县新增客运班线、危险货物运输、未设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区域的非危险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
2、非许可事项
(1)办理(发放)本级许可范围内经营许可证、客运标志牌、车辆营运证;
(2)办理经自治区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后相应车辆营运证;
(3)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变更单位名称、遗失、破损补(换)发;
(4)发放未设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区域运输业户使用的包车(旅游包车)标志牌;
(5)出具辖区跨县办理班车临时改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