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道路旅客运输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广西道路旅客运输行政审批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2004年7月13日)

第一章 业务分类

  第一条 根据是否需要许可分为许可事项和非许可事项两类。
  (一)许可事项
  1、客运:班线(加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2、站(场):客运站(场)经营;
  3、上述许可事项的变更。
  (二)非许可事项
  1、许可后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及附卡;
  2、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及附卡变更单位名称、遗失、破损补(换)发;
  3、发放包车(旅游包车)标志牌;
  4、办理班车临时改道证明;
  5、办理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资格证)。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权限

  第二条 根据管辖范围不同,业务办理权限按县、市、自治区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办理。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许可事项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辖区内新增客运班线、非危险货物运输、客货运站场经营。
  2、非许可事项
  (1)办理(发放)本级许可范围内经营许可证、辖区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
  (2)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变更单位名称、遗失、破损补(换)发;
  (3)辖区业户包车(旅游包车)标志牌的发放(按经营许可的范围);
  (4)辖区办理班车临时改道证明;
  (5)客运路单、货物运单发放。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许可事项
  市辖区内跨县客运经营、跨县新增客运班线、危险货物运输、未设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区域的非危险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
  2、非许可事项
  (1)办理(发放)本级许可范围内经营许可证、客运标志牌、车辆营运证;
  (2)办理经自治区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后相应车辆营运证;
  (3)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变更单位名称、遗失、破损补(换)发;
  (4)发放未设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区域运输业户使用的包车(旅游包车)标志牌;
  (5)出具辖区跨县办理班车临时改道证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