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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废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政办[2004]17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

  为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解决投资者办事难问题,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招商引资实施暂行办法》(北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来投资项目代办”(以下简称“代办”)是指北海市以外来北海市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自愿委托的要求,承办单位依法依规无偿为其全程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 代办范围及内容
  1、代办范围(不含房地产项目)
  (1)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
  (2)市里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3)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
  2、代办内容
  (1)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新设立的企业,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审批手续。
  (2)规划报建。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开工的规划报建的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 代办原则
  遵循“便民、公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依托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以下简称“办证大厅”),按照代办范围及内容,做好协助办理工作。
  第四条 代办机构及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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