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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百色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切实加强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本项目贷款由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公司)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转入市投资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设的存款帐户或市投资公司在代理行开设的帐户。
  (二)为加强贷款资金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市人民政府组成项目资金审核小组,由一名副秘书长任审核组组长,组员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各推荐一名人员组成,参与审查项目概算、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和和资金管理,搞好竣工验收财务决算。
  (三)贷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挪用贷款资金,每月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开支。
  (四)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原则上由市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来确定相关单位。其中,工程施工和项目监理的公开招投标由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财政局、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对于总投资达不到200万元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可进行公开邀标。
  (五)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工程量的概算、批复手续、经过招投标、规范的合同等,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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