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三、重点防范期
  我市主汛期(4-9月)降雨多,降雨量大,容易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管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随时做好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采石场崩塌、煤矿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与采矿活动密切相关,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各级、各单位和矿山企业需长期做好防范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名单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任叙新副局长兼任主任。
  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县(区)、乡(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级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开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明确治理主体。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要在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六)广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