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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者,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以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市本级所需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资金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较困难的地区,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以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讯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通信、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科学地开展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加大对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
  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肓,以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并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发布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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