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速报时限要求
各县、区和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真实、准确地速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县、区和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真实、准确地速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己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