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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115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摸清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经营者情况,及时建立覆盖各类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购销储存统计报告制度,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粮食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制定我市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法规,以便实施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副局长董红兵兼任,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目标
  完成全市粮食批发零售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制定《南宁市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上保证粮食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完善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做好对粮食经营者的服务管理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对我市粮食市场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国家七部委下发的发改经贸[2004]1154号文件有关规定,由市粮食局牵头,从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人员,对全市的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包括私营个体企业)的数量和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数量、来源,批发和零售的渠道,批发零售经营者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清底数。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每年的企业登记和年检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二)加大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力度。通过大力宣传,使我市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切实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经营情况,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执行最高和最低库存数量,配备、使用与粮食经营相适应的设施、器具等。
  (三)逐步健全我市粮食市场管理的各种制度。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国家发改经贸[2004]1154号文件的第五点的规定,使我市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及时建立统计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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