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审批
依照
《条例》第
十二条第三款“自治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酒类流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了适应
《条例》修正后的需要,各市商务部门在审批《酒类批发许可证》时,要充分考虑到有利商品流通,方便群众,不能设置障碍,只要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人都应当给予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审批《酒类批发许可证》依据的条件,在自治区酒类管理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以前,仍按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法制局、贸易局、轻工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经贸字[1999]50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具体条件见附表)。
四、关于许可证印制成本问题
《
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发。”因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酒类批发许可证》所需的印制成本要向当地财政部门汇报,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以解决《酒类批发许可证》所需印制成本问题。
五、《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印制
(一)《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印制,
《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由自治区酒类流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从2004年10月起,各市商务局要将当地所需《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的数量,有计划地报到区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以便统一印制。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印制成本。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酒类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226号)核定的标准执行。即《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酒类零售许可证》每证印制成本为36元(含框架、正副本)。由各地按照上报印制的数量,向自治区商务厅指定的印刷厂自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