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经贸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2年1月21日、2004年6月3日在第九届第二十八次、第十届第八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先后二次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进行了修正。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后的
《条例》,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
《条例》的贯彻实施
酒类产品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求真务实,转变作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工商、质量监督、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按照
《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二、健全机构、充实管理人员,依法行政
为更好地履行
《条例》赋予的酒类流通监督职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充实现有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县以上商务(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抓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遵守《
行政处罚法》和《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