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为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的精神,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废物)。
二、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内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过程中所需的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区)环节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范围
本市市区(市政府驻地、渔洲城、防城区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营运车辆)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城镇)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参照市区标准,港口区公车、光坡、企沙三个镇政府也要在城镇范围内征收垃圾处理费。
四、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化
(一)城镇居(村)民以户为月收取(包括固定住户、暂住户),其中:
1、市政府驻地及渔洲城:7.5元/户。
2、防城区及港口区公车、光坡、企沙三镇:2005年12月31日前6元/户、2006年1月1日起7.5元/户。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按2元/月计征(含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不计)。
(三)生产性企业、宾馆、酒店、大型商场、超市、港口码头、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集镐市场等日产垃圾量较大的单位;按9元/桶(0.3立方米圆形吊桶,下同)或60元/吨计收取。
(四)沿街非提供饮食服务的商业店铺(如服装店、家电商店、照相馆、文印广告公司、网吧、彩标投注站、音像店、家电维修店、百(杂)货店、药店、诊所、花卉店、建材店、副仪器店、银行储蓄网点、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等服务业);3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按15元/间收取,3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月按0.5元/平方米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