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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

  (一)全区推广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技术指导工作由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及运政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安装使用工作并落实安装使用时间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支持、协助和配合。
  (二)各运输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高度重视和落实好本企业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和汽车行车记录仪的有关工作,并将其作为一项新的安全防范措施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去。
  (三)各市的gps车辆监控中心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以运输企业为主、行业管理单位为辅的原则进行建设,建议每个gps车辆监控中心监控服务规模应在500辆车以上,并建议使用全区统一的gps车辆监控系统软件平台。各运输企业建设的gps车辆监控系统的监控功能和内容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行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要求,并须给予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监控管理的通信接口。
  (四)各运输企业和行业管理单位须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划建设gps车辆监控中心,各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必须选择安装符合国家规范的gps车载设备和汽车行驶记录仪。
  (五)各运输企业和行业管理单位在完成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中心、gps车辆监控终端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筹建、安装工作,运行正常后,应及时向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提出技术验收申请,由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
  (六)为鼓励各运输企业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安装使用该系统的营运车辆,经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交通厅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
  (七)从2005年7月1日起,行业管理部门将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及gps车辆监控系统作为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年度审验和安全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并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和客运经营权质量信誉招投标的考评内容之一。
  (八)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通过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及时提供车辆运行情况等监控信息,共同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的管理,并依法对违章车辆驾驶员、企业进行处罚和教育。
  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进一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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