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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公通字〔2001〕83号)及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行车动态分类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公通〔2003〕56号)及交通部《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226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已组织开发并完成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广西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试点建设)。经自治区交通厅组织专家评审,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与gps车辆监控系统均通过验收并建议推广使用。同时,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国家标准亦已正式发布实施。
  为加强道路运输生产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利用科技手段从源头上和动态中实现对营运车辆的有效监控管理,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广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和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装使用范围:三级资质以上(含三级)的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应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10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或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其中,从事高速客运、旅游客运、200公里以上长途班线客运的客车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车辆应安装使用gps车辆监控系统。
  二、安装时间:从2004年2月10日开始,至2005年6月30日止。
  三、营运客车安全管理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工作,对加大营运车辆运行的监控力度,提高我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科技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运输企业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主动开展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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