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境内公路禁止所有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在主要路口设立禁行标志,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我市上路。
2.卸载或分装后放行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限超载车辆(运输鲜活产品和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双超车辆除外)必须进行卸载或分装后才能放行: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承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对超限超载车辆不愿自行卸载或分装的,要强制卸载或分装,坚决做到不卸载(分装)不放行。对已卸载(分装)到位又二次装载的超限超载车辆,从严处罚。
3.办理通行证通行
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货物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罐车,超过国家七部委规定的超限标准的,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其中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能上路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廓超限运输车辆,也必须到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办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后方能通行:(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集装箱货车总高度为4.2米)以上;(2)车货总长18米以上;(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对已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凡符合通行证上核定的外部尺寸、重量、货物种类、行走路线、时间,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级交通、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放行;对上述超限运输车辆不办理通行证的,一律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4.相关处罚
全市各级交通、公路、公安交管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分装)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决避免重复处罚。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分装)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分装)和登记外,交通部门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①-⑤种超限情形的超限车辆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第⑥种情形的超限车辆处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处罚不改的,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所有罚款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程序缴纳。各治超点对违章超限超载车辆要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各级交通、公路、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通报本部门的检查、处罚情况。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对超限超载车辆累计登记超过2次(含2次)的,由车籍地交通部门按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