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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属有偿出让的矿山,必须出具采矿权有偿出让确认书;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矿山位置、地形、地貌、资源储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产品方案等;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含水土保持方案)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
  开采黄金、煤炭的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还需提交黄金矿产开采批准证书、煤炭生产许可证。属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有偿出让等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八、凡在河道采矿(包括砂石和其他矿产)的,须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在通航河道采矿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河道采矿活动。属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河砂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水利主管部门划定的可采区设立采矿权,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有偿出让确认书才能办理河道采矿审批手续。采矿权买受人、中标人凭河道采矿审批手续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水利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为了保证我市陶瓷企业的原料供应,做大做强我市的陶瓷产业,必须加强高岭土的开发管理。持证开采的高岭土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规模进行开采,不得超量。各持证矿山的开采量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陶瓷企业的需求量下达。
  持证的高岭土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要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难易兼采,不得随意丢弃高岭土资源,开采回采率等指标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高岭土矿山,加强对高岭土开发的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严格控制新办高岭土矿山:新设立高岭土矿山必须符合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要理顺好与农民的关系。实行高岭土采矿权有偿出让,需要使用农民山场、土地特别是连片成块使用土地的,必须依照《土地法》、《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采矿权有偿出让。
  凡不在开采地销售的高岭土,外运销售时,必须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矿产品准运手续。未办理矿产品准运手续,擅自运输高岭土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矿产品准运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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