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禁采地区。
  四、凡从事采矿、非自采矿产品选矿、加工以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选矿、加工许可证或者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采矿、矿产品选矿、加工和矿产品经营活动。
  凡从事采选矿的企业,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企业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无采矿许可证从事采矿;无矿产品选矿、加工许可证从事非自采矿产品选矿、加工;无矿产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非自采矿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对非法采选矿企业,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不得转供电,民爆器材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爆破物品,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不得转供爆破物品。否则,依法查处。
  收购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出售的矿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要求出售者出示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无有效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收购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如实做好收购登记工作。
  从事矿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
  五、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不能以采代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边探边采,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六、矿产资源开发应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贺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划》设置采矿权。取消矿业权的行政审批,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涉及到农民山场、土地的,要理顺好与农民的关系。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前,涉及使用农民山场、土地特别是连片成块使用土地的,必须依照《土地法》、《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后,方可进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有偿出让。
  (一)新办矿山,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采矿权;
  (二)对已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的矿山,实行协议有偿出让,采矿权人应按每年规划的采矿量缴纳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