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我市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代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执法主体。市、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矿业活动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的各种规费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征收。
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理顺矿民与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和采矿纠纷的调处工作。
三、非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二级公路、铁路、旅游景区沿线公路两侧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二)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学校、居民区、高压输电线路、重要通信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三)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内,重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桥梁两侧800米内;
(四)国家、自治区、市、县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五)地质灾害多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