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3.涉嫌违反《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整顿和查处。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4.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要依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行政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的;对滥用职权、疏于监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都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5.市、县发改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环境保护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六)加强动态报告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负责专项行动信息填报的人员及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要在8月10日前报到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