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项行动责任制
市、县分别组成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环保局长任副组长,环保局、监察局、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指定专人参与的两级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落实领导亲自管,各部门联合整治的工作责任制。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设在市、县两级环保局,各成员单位接文后一周内分别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市、县环保局,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及时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二)建立督查制度,加大重大环境问题的督办力度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市、县两级专项行动工作组代表市、县两级政府挂牌督办。市级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求不能少于3个,县级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1个。各县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求在8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办公室。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
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和制度,实行上级对下级督查,逐级督查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情况,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市、县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角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建立案件移交、移送制度
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1.市、县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要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停电、停水等强制措施,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拆除相应供电设施。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