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体有针对性;检查预案中采取的应急预防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的集中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能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工业园内的企业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该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全部停产并依法关闭该工业园区。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均要建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转,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到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对2003年《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酿造、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