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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桂林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电力监管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情,制定我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清除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取缔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根据桂林的实际情况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漓江(包括支流荔浦河、恭城河)、湘江(全州段、兴安段、灌江)、资江、桂江、洛清江等重点江河沿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上旬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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