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
《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
《规定》,切实落实四项制度。一是文件起草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完成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调研、意见征求、意见分歧协调、撰写制定说明等项工作。二是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关的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应当在文件草案提交审议前,完成该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发现可行性或适当性存在问题,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是集体审议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四是发布制度,依法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政府及其部门应严格执行上述四个制度,除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外,不得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发30日内,依
《规定》报送备案,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承担备案或报送备案工作,定期公布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做到有件必审、有审必备、有错必纠。
三、规范年活动方法步骤
(一)学习培训,掌握
《规定》的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要组织工作人员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
《规定》,把学习
《规定》作为今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容来安排,政府要举办培训班,政府法制部门要承担培训工作。要组织政府各部门中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人员集中学习,使他们掌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要求,夯实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础。
(二)以制定机关为规范年活动主体,全面开展活动
1、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要求进行清理,需保留、修改或废止的,由制定机关决定。凡须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按
《规定》进行备案或报送备案。各行政机关在2006年7月3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于2006年8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告、《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本级政府于2006年9月将清理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