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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今年将在全区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以下简称规范年活动),为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好规范年活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规范年活动的目的意义
  全面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把我市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纳入法制轨道,约束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明确制定权属、规范制定程序,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公开查阅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达到优化我市政务环境,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的目标。
  二、规范活动年的内容
  (一)依据《规定》,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清理制定主体。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原以柳州地区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现仍需执行的,应按《规定》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清理文件内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不得制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规定。如有上述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删除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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