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审批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章 廉租住房房源解决渠道及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市,县(市)城区和人口较多的城镇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以解决孤、老、病、残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属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直管公房列为廉租住房管理。
(二)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国有空置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
(五)改造旧危直管公房增加的廉租住房。
第十条 严格控制廉租住房套房面积标准,以小套型住房为主,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从市、县(市)储备用地中,按当年年度供地计划,由政府划拨供应。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具体建设规划由各县(市)自行制订。玉林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由市房产管理局提出建设规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并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筹集的廉租住房,产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所有,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房屋产权并负责产权产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只作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不得销售。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属地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具体执行办法按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12号)执行。
第五章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需要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