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玉林城区房管所具体负责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辖区内以及市直单位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经营、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市)房产管理局(所)(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改办、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县(市)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
第五条 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本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
(二)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3个月(含3个月)以上;
(三)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没有住房的;
2.家庭人均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房、承租公有住房)10平方米以下的(含10平方米)。
第三章 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贯彻多渠道筹措的方针,并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一)每年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每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四)接受社会捐赠;
(五)盘活直管公房等渠道筹措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根据资金筹措渠道,按市、县(市)二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如下用途:
(一)廉租住房的购建;
(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
(三)廉租住房的维修及物业管理费用补贴支出;
市、县(市)审计、财政部门分别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