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玉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
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及房源的筹措、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实行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具体保障措施。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