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下项目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困难,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困难救助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独生子女奖励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特困群众家庭大病医疗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五、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4个环节。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居)民委员会重新组织复核后确认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评议或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