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公司+农户”经营对禽类扑杀的补助,按每羽1元补给养殖户,其余补给公司。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
(二)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享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企业除外。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五、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免疫疫苗是防控禽流感的重要物资。在防疫紧急时期内,疫苗实行国家统一调拨,确保重点。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加大对假劣疫苗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实行强制免疫、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七、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各县(区)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县(区)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市财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自治区和市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八、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