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府办[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市家禽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对全市应免疫家禽全部实施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10%,市财政负担5%,县(区)财政负担5%(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财政负担90%,余下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养殖者的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扑杀补偿超过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各负担50%。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