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范围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各级民政、工商、编制等部门登记、审批的各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依照本方案进行脱钩工作。
1、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
2、 与行政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会计合账的;
3、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兼任职务的(含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下同);
4、应当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的其他情形。
公职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现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等。
三、脱钩内容
(一)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必须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必须与行政职能部门分设。机构分设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使用行政职能部门的办公场所,行政职能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提供办公场所。
(二)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兼任职务。已兼任职务的,必须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职务,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按章程和规定选出新的负责人和领导成员,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三)财务分开。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职能部门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职能部门业务科(股)、处(室)代管的,必须设立独立账号,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四)财产分清。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财产关系不明晰的,以2006 年会计年度为界,在依法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行政职能部门不得占有、平调、借用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资产,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使用国有资产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
(五)职能分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主要依据章程和设立的规定承担职能,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行政职能部门的名义开展社会活动和业务活动。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或可由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依法移交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将适宜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依法委托给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政职能部门不得为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招揽、指定业务或干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工作,并从中牟利。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二者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四、脱钩工作步骤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