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各级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机制、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召开消防、安监、监察、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研究火灾隐患整改对策,使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全面建立和完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
1、保证正常消防业务所需经费
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的精神,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工作所需经费足额到位并逐年增加投入,做到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将消防员意外伤亡保险、地区生活补贴、高危行业补贴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2、加大消防专项经费的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工作任务,建立起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车辆、营房、装备所需经费,要列入地方投资预算。要积极拓宽消防经费来源渠道,加大对消防的经费投入,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城市建设维护费必须按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和维护,并积极吸纳单位、团体或社会热心人士的捐助资金以弥补消防经费不足。
五、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把解决消防问题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要实行规划目标责任制,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把规划的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年度的建设项目和发展政策中。
(二)切合实际,强化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完善各种消防工作的机制和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尤其要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形成逐级负责,按级管理的机制,杜绝消防工作失控漏管,确保火灾形势的平稳,为贵港的社会发展和经济腾飞创造一个和谐安宁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协调配合,形成联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充分整合资源和力量,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合力落实规划,共筑消防安全屏障,推动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进程,开创消防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