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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迎接“三会一节”依法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分工及实施步骤
  清理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动仍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规划、国土、市政、建设、公安等部门配合,对各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再由国土、规划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按各自的职责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强行拆除。对执法难度大的,可报请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强拆。
  专项整治工作分5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认定阶段(4月25日前)。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城区、开发区牵头,组织国土、建委、规划、市政等部门对辖区内范围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和统计。
  (二)宣传动员阶段(4月1日-8月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十六周年开展宣传活动,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刊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有关通告;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曝光。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环境意识和文明意识,为清理和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阶段(4月中旬)。根据认定结果,由各城区、开发区组织国土、规划、建委、市政等部门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清理拆除(限7日内自行清理拆除完毕)。
  (四)实施清理拆除阶段(4月下旬-8月底)。对未按要求自行清理拆除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由城区、开发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根据先易后难、重点整治的原则,采取分批实施(具体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见附表),按附表列出拆除时间表组织拆除。
  五、经费安排
  专项整治所需经费,仍然按照市财政、城区(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的办法处理。
  六、具体要求
  (一)各城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拆除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目标责任书,并每月15日向市清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度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城区、开发区每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要注意抓好稳定工作。在实施清理拆除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要进行及时的、必要的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排除不稳定因素,避免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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