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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06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关于牲畜w病免疫所需疫苗费用。按2005年的市、县财政分担比例不变[除中央、自治区负担的90%外,由市本级财政负担5%,县(市、区)财政负担5%]。
  3.关于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要的扑杀经费除中央和自治区的补助外,由县级财政和相关养禽企业负担。其中:属散养户的,除中央和自治区的补助外,全部由县级财政负担;属规模养禽企业的,除中央与自治区补助外,县级财政负担40%,养禽企业负担20%。
  4.落实村兽医的补助。为实现w、d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免疫密度长年保持100%的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在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月固定补助80至100元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按畜禽实际免疫数量给予村兽医一定的免疫注射人工费[具体办法由县(市、区)自定],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能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好足额经费,并及时到位,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免疫质量。充分发挥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的作用,加强对各乡镇、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免疫。各个防疫员既要做到保证注射质量,又要做到不浪费疫苗。在免疫过程中要携带应急药物,尽量避免因免疫不良反应而造成的损失。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好疫苗,及时逐级发放,妥善保管贮藏,确保免疫质量。
  (五)强化检疫和监督。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工作,规范屠宰检疫,切实加强对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场以及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安排足够力量在每个市场、屠宰场等流通环节从严执法,严把“三证”和免疫档案关。凡是没有免疫档案的畜禽和免疫期已过的畜禽,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得在其产品挂(盖)上检疫合格标记(印章),工商部门不得让其进入市场交易。对不愿防疫注射的养殖户(场),防疫员要其出具不免疫责任承诺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到户(场)进行采样检测,一旦出现阳性,将依法作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养殖户(场)承担。
  (六)严把境外、区外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关,防止外疫传入。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畜牧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严查进入我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重点是冷冻家禽产品、羊肉和猪产品,活畜禽中的奶牛、肉牛、羊、猪、鸡、水禽等,做好登记和检查,一旦发现无检疫证明又来历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律作无害化处理。同时,我市3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持24小时值班,严防外疫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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