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强化疫苗流通监管
严格按照国家《
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
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疫苗经营的监督管理。疫苗流通要按照“渠道规范,冷链购销,产品追踪”的原则,确保疫苗流通的质量。
加强对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
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疫苗行为,查处疫苗制假、售假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继续开展对利用邮政渠道邮递假劣药品行为的检查
要密切与邮政部门联系,加强合作,规范邮递药品行为,打击利用邮政渠道邮递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测
扩大监测范围,特别是对非主流媒体刊播的药品广告进行重点监测。对监测发现夸大宣传疗效、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等违法药品广告的,及时移交工商行政部门处理,并向当地党委宣传部及纠风办通报。
(六)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米非司酮片销售的监督管理,任何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用于终止早孕的米非司酮片,必须凭署名医师处方销售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且要严格控制剂量。对米索前列醇片、含珠停、息隐、催产素针等和其他终止妊娠药品以及用于终止妊娠的米非司酮片,药品批发企业应销售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
(七)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
要管好高风险医疗器械品种,今年对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的大中型医疗器械设备进行核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对经营医疗器械的验光配镜经营企业进行核查登记,验收发证,规范其经营行为,并积极探索医疗器械监管的新方法。
(八)加快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监测信息网络化的建设
进一步完善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设立专(兼)职adr报告信息员制度,加强adr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素质,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质量和数量。同时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预防保健机构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提高对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水平。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