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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王振有
2000年1月26日

湖北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是指除电驱动以外的其他各种机动车辆排放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根据保护大气环境的需要和国家规定的燃油质量标准及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区别不同区域和不同车辆有步骤地推行。
  第四条 本市及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价格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机关核定的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工作。
  军队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对军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燃油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限,停止销售含铅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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