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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直接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保障面积标准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荆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保障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四) 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税务等部门应对新建廉租住房给予政策扶持。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涉及到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及其他税收,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兴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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