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荆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8日)废止荆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3号 2006年12月28日)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五部委《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
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和相对低廉租金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应对县(市)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户籍审核工作;发改、财政、物价、建设、规划、税务、国土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荆州开发区,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廉租住房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廉租住房的社会保障职能。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本市城区居民住房水平情况报市政府适时确定保障面积,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保障面积标准。
第五条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