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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议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
  (三)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问题;
  (六)有计划地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决定其他应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长、副市长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协调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各县市区落实。
  三十七、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秘书长汇总,报市长确定;对会议议题要在会前认真协调,未经协调的议题,不要提请政府会议审议;协调意见不一致的,须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议方案,供会议决策;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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