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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1日)宣布失效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贵政办[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确定我市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定为:集中供养1500元/人年,分散供养1200元/年,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桂平市、平南县依此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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