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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第九条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有的取水工程一律限期封闭,取水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封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履盖且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经竣工使用的取水工程(含取水井、取水设备)限三年内关停封存,作为应急备用水源,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用。
  关停地下取水工程或设施,采取“先供后关”的原则,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规划和安排,城区公共供水管理单位将自来水接通至用水户后,再由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其取水许可证进行注销。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或者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并且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求的;
  (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三)无防止地下水资源污染措施和设施的;
  (四)有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第十二条 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
  在集镇、建筑物密集或者其他重要设施内及周边,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生产或经营。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时,应当附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地下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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