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消化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和节约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称《广西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闲置土地盘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虽已动工但投资未达到规定规模中止建设满1年以上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闲置土地的盘整坚持依法依规、以用为先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我市的产业布局规划,对辖区内的闲置土地统一规划、分步骤实施盘整。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闲置土地盘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盘整工作。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盘整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盘整收回的土地,主要用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和公共建设配套设施以及工业园区的建设。经营性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