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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无证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电源、水源及照明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等单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工程出现问题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当按照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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