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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应对猪肉价格上涨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应对猪肉价格上涨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应对猪肉价格上涨工作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贵港市应对猪肉价格上涨工作预案(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平抑、缓解或化解猪肉价格上涨对市民日常生活与社会稳定的影响,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以保持我市居民生活的基本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制度,报告以下内容:
  (一)猪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发生异常的时间、区域范围及变动幅度等。
  (二)产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程度等。
  (三)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当猪肉价格出现一般异常时,即进入预警状态,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应急预案,实行猪肉价格监测预警一天一报制度,每天上午12点前,应按第二条规定的报告内容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条 当市场猪肉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时,警情所在地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价格动态半日一报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每天上午11点30分和下午3点前,及时将当地市场猪肉价格异常情况、原因、趋势、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条 当市场猪肉价格出现特大异常时,警情所在地的市或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实施价格动态每日三报制度和24小时警情值班制度,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及时对市场进行监测,随时接听预警专线电话。每天上午11时前和下午3时、5时前,将当地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等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警情发生在市辖三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报告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报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中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及时向县(市) 价格主管部门通报警情。警情发生在县(市)的,县(市) 价格主管部门在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中心)和国家发改革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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