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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辖区内重点矿区中确定一个或多个必须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的矿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市、区重点矿区的情况,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对这些矿区的整合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三)方案实施(2007年6月至2008年9月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分两个阶段检查验收。第一阶段检查验收(2007年11月)。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第一阶段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第二阶段检查验收(2008年11月-2008年11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整合工作检查验收专题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市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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