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挟优扶强,促使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至2008年年底,全市矿山数量在2006年年底数量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上。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提高10%以上,废水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10%以上。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整合后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土地功能恢复及生态恢复率达到30%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结合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编制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将资源整合作为重点内容,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逐步改变“一山多证”、“整片多点”的矿产资源开发不合理状况,特别要减少剥采量少于5万吨/年的小型露天石场采矿权的审批。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