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或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培训工作,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全市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上报,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迎接上级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部队后勤部门负责按国务院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市负责组织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参加国家及自治区举办的污染源普查培训学习,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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