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大惩罚力度
各县市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五)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各县市区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将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位,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各县市区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2个,并把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和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挂牌督办名单要在6月30日前报送贵港市环保专项行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将《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也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