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司法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尤其对化工企业安全问题进行综合监管。
供电局要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立即依法停止向其供电,拆除属供电局产权的相应供电设施。
各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建立案件移交、移送制度
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1、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电监部门要督促供电部门积极配合,依法拆除相应供电设施。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2、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责令其变更经营项目;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取缔。
3、涉嫌违反《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顿和查处。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4、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要依照《
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行政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的;对滥用职权、疏于监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都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