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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后,如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变更土地使用者,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进入市场的,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应由土地储备部门进行收购储备,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标定地价的40%进行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现值补偿。
  (六)特殊用地的处置储备
  1、个人住宅用地连片转让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优先收购储备,按照补偿收回闲置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涉及司法部门或其他部门查封的闲置土地,经与查封部门协调,按照补偿收回闲置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收回储备,补偿款暂存市土地储备中心专户,待查封部门裁定后,按照裁定执行文书予以兑付。
  3、涉及金融机构抵债的闲置土地,按照补偿收回闲置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收回储备,补偿款支付给金融机构。对设定抵押的闲置土地,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进行处置收回,补偿款暂存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债务到期后,依照有效法律文书兑付给权益人。
  4、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检查其实际价格或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由土地储备部门优先收购。
  (七)收购土地涉及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现值评估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土地原用途、城市基准地价及有关标准,结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交易
  土地储备部门出让的储备土地,应当经过土地整理或“三通一平”建设,净地出让,而且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一)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二)严格执行《贵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储备土地原则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今后储备土地供地方式以拍卖方式为主。
  (三)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将储备土地整合达到一定规模后,进行详细规划,综合配套,按功能分区拍卖。
  (四)加强宣传和招商引资。储备土地的年度利用计划要向社会公布;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宣传储备土地的利用和规划设计;结合区域条件和产业布局,与招商引资结合起来,进行储备土地招商推介,提升储备土地利用价值。
  五、加强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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