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量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市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
(二)闲置土地,按照《贵港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实施。
(三)旧城改造、城市规划调整置换出的土地,统一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收购储备这类土地,可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进行房屋货币补偿,或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标定地价的40%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
(四)城市规划区因企业改制、搬迁、关闭、撤消、解散、注销、出售或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含商业仓储用地,以下同)原则上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入市场。
1、因城市规划调整、环境污染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需外迁的企业,收购储备其用地,可按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拆迁补偿的规定进行房屋货币补偿。企业取得增量建设用地的,按用地剩余年限出让地价进行土地收购补偿;取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用地,按划拨地价与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之和进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补偿款原则上作为异地搬迁、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的费用。
2、企业主动要求“退二进三”调整出的原划拨用地,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实行土地收购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企业不需要异地搬迁的,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进行补偿。
3、企业依法破产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土地出让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有关规定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4、企业关闭、撤消、解散、注销的,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可按现值补偿。收回的土地出让后所得的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5、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补办原划拨用地出让手续的,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标定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
国有企业改制后要求将原划拨用地改为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按不低于土地原批准用途标定地价的40%进行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现值补偿。
6、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申请转变为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实行土地收购储备补偿。按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标定地价,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的土地出让金后的金额为收购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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