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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4、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5、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四)储备土地出让(出租)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出让(出租)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土地收购储备成本,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全额返回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益基金按有关规定计提和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帐核算。
  市土地储备中心运作过程中的有关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土地利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坚持盘活存量、控制增量、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坚决执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突破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建立土地储备库。按照《贵港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因破产、撤消、解散、企业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被依法没收或收回的土地、企业改制或旧城改造或城市规划调整中可置换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土地等,一律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收购(收回)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实施储备。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储备土地应按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开供应。
  三、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实施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具体领导,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办理的原则,实行实物储备、红线储备和信息储备等多种土地储备形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由政府收回、收购的土地,实施实物储备,依法将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实际掌握土地使用权;对旧城改造、企业改制或搬迁等政府已经列入土地开发计划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应按照规划要求冻结土地出让或转让,列入土地收购储备日程,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开发计划,实行土地红线储备;对已规划进行土地开发,但由于财力不足等原因而暂时难于实物储备的土地,采取信息储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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